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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吴思敬与苍南县创德美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思敬,苍南县创德美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88号原告:吴思敬。委托代理人:林华爽,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创德美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思敬诉被告苍南县创德美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思敬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思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3元,减半收取1766.5元,由原告吴思敬负担。审 判 长  黄兆针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