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苏刑初字第0013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10月1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桂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中旬起,被告人杜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从丹东、北海等处购进的卷烟,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青年桥早市和印双杰水果超市附近进行零售。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印双杰水果超市附近销售卷烟的过程中,被沈阳市苏家屯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当场查获,并先行登记保存了ESSE、特美思、江山等二十二个品种共635条香烟(价值人民币59993.9元)。被告人杜某某在此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杨某某证言,扣押卷烟照片,辽宁烟草专卖局文件和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且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杜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追缴,依法先行登记并保存的六百三十五条香烟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齐 军代理审判员 李尚书人民陪审员 李贞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晓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