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17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1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2月19日晚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沿城南大道向北走到西京大学附近时,产生盗窃自行车的想法,遂翻墙进校内,四处寻找作案目标,当转到26号公寓楼下时,发现一辆“捷安特”牌的山地自行车没有上锁,遂趁周围人不注意,将自行车偷走。第二日上午10时左右,王某某将被盗自行车骑至文艺路二手车市场,以350元的价格将自行车卖掉。(二)2015年1月6日晚18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何家营一网吧上完网后,走到西京大学南门时,翻墙进入到西京大学校内,想由校内穿过走到神禾大道,当走到26号公寓楼时,王某某发现一辆山地自行车没有上锁,就将该辆自行车偷走。以260元的价格将自行车卖掉。(三)2015年1月10日,当被告人再次来到西京大学准备盗窃自行车时,被学校保安在监控录像上发现并控制,在被告人王某某身上发现用于作案的钢锯、剪钳和口罩,随后西京大学保卫处向公安长安分局报警。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后经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王某某盗窃的两辆山地自行车总价值为人民币35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辩认笔录、照片、现场图、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5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实施第三宗犯罪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一审 判 员 田秋玲人民陪审员 白青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