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1940号-1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晓飞与陶俊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飞,陶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940号-1申请执行人杨晓飞,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43X。被执行人陶俊明,男,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公民身份号码×××6631。关于杨晓飞诉陶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陶俊明应向申请执行人杨晓飞归还借款本金6161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1610元借款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12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陶俊明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晓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103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陶俊明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依法委托该院调查其财产情况,该院复函称其辖区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9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寿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