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生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019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生鹏,男,汉族。2012年5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晋春、卫建华,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生鹏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生鹏及其辩护人李晋春、卫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生鹏分别对被害人王某甲、张某甲、郝某某、刘某某谎称能为其子女办理工作,在本市万柏林区,分两次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3万元,后经被害人王某甲多次催要归还约4万元;诈骗被害人张某甲5万元;分三次诈骗被害人郝某某26万元;分三次诈骗被害人刘某某22.3万元,后经被害人刘某某多次催要归还2万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生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生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生鹏当庭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请求依法对被告人张生鹏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中旬至2010年3月中旬,被告人张生鹏谎称能为被害人王某甲的儿子安排去西山矿务局技校上学和去屯兰电厂工作,分两次在其居住的本市万柏林区建北410小区及太原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的办公室,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3万元。后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归还约4万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2012年9月3日,被告人张生鹏谎称能为被害人张某甲的女儿办理太原煤气化公司的工作,在本市万柏林区西矿街西山矿务局附近的中国工商银行门口,骗取被害人张某甲5万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2012年10月中旬至2013年6月底,被告人张生鹏谎称能为被害人郝某某的儿子办理山西焦煤集团的工作,分三次在本市万柏林区迎泽桥西北极熊俱乐部二楼、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北门等地,骗取被害人郝某某26万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2012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张生鹏谎称能为被害人刘某某的女儿办理山西焦煤集团的工作,分三次在被害人刘某某位于本市万柏林区彭村的家中、下元附近等地,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2.3万元。后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归还2万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2009年8月中旬,我想给儿子王某乙找个工作,我通过侄子薛某某见到张生鹏,商量好给张生鹏6万元,将我儿子安排到西山矿务局技校上学,上完后就能直接分配到西山工作。过了三四天,我和薛某某到建北410小区张生鹏家楼下,将6万元给了张生鹏的儿子张某乙。后我一直问儿子上学的事,张生鹏让等着,直到2010年3月中旬,张生鹏给我打电话说不用去技校上学了,直接给我儿子安排到屯兰电厂工作,但是还需要再给他7万元,第二天我将钱送到西山分局张生鹏办公室。后我打电话催他,他以各种理由推脱,我感觉受骗了,说不办了让他退钱,他分几次退给我4万元左右。(2)被害人张某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2年8月20日左右,我小叔子告诉我他单位同事的哥哥张生鹏能帮忙给我女儿找正式工作。后我们一家和张生鹏见了面,商量给我女儿办理去太原煤气化公司上班的工作,费用5万元。2012年9月3日,我在西矿街西山矿务局八处中国工商银行门口给了张生鹏5万元现金。后我们一直催问张生鹏工作的事情,因我还将朋友郝某某介绍给张生鹏让给郝某某的儿子办理工作,也迟迟等不到张生鹏办好工作的消息,我们怀疑被骗了,要求张生鹏还钱,他给我们两家打了还款条,后找不到他我们就报案了。(3)被害人郝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2年10月初,我听朋友张某甲说张生鹏给她女儿介绍工作了,我让她和张生鹏说说给我儿子也找个工作。过了几天,张某甲带我和张生鹏见了面,说好给我儿子办理去山西焦煤集团上班,费用18万元。2012年10月28日,我和张生鹏在迎泽桥西北侧的北极熊俱乐部二楼见了面,给了张生鹏18万元,我们还签了一份办理工作的委托书。2013年6月20日左右,张生鹏给我打电话说工作办的差不多了,要想去好点的单位上班,还需要3.8万元。我在迎泽西大街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北门附近将钱给了张生鹏。2013年6月28日左右,张生鹏给我打电话,说再给4.2万元就能上班了,我于2013年6月28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给张生鹏卡内汇了4.2万元。后我发现被骗。(4)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2年12月20日左右,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张生鹏,他说可以给我女儿办到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工作,需要18万元。2012年12月26日,张生鹏来彭村新区我家里,我们把18万元现金给了他,我写好一张收款条,张生鹏签上字并按了手印。2013年7月,张生鹏又给我打电话说18万不够,再给其2万元,我女儿拿上钱到下元给了张生鹏,张生鹏给我打了收条。2014年1月27日左右,张生鹏说工作的事情没有问题,但还得再给他2.3万元,我于2014年1月29日将款给他汇到中国邮政银行卡上。后我女儿到西山矿务局找他,发现西山矿务局公安科根本没有张生鹏这个人,我再给他打电话,他手机关机,人也找不到了。2014年6月3日张生鹏给我的工商银行卡上打了1万元;2014年7月左右张生鹏让他的一个朋友到我家给我退过1万元现金。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9月25日,受害人郝某某报警称:2012年10月中旬至今,其通过朋友认识了张生鹏,张生鹏以有关系能将郝某某儿子安排到山西焦煤集团工作为由,向郝某某诈骗26万元人民币。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经过审查于当日立案侦查,并前往犯罪嫌疑人张生鹏的住处将其抓获。3、收条、还款计划及委托书。4、被告人张生鹏银行账户交易明细。5、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我和张生鹏是战友关系,和田某某是邻居,刘某某是田某某的弟媳。2012年底,田某某问我有没有关系给他侄女找工作,我就问张生鹏,张生鹏说有关系能去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让我联系田某某见面。过了一个星期,我介绍田某某、刘某某和张生鹏认识,办理工作的事情具体是他们谈的。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09年8月中旬,薛某某通过我找到我父亲张生鹏为王某乙办上学及工作的事情,是薛某某给我钱时我才知道的。当时薛某某将6万元给了我,我当即就给了我父亲。我后来知道薛某某托办的事情没有办成,薛某某告诉我说我父亲给他们退了4万元。7、辨认笔录,证明王某甲、张某甲、郝某某、马某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张生鹏。8、前科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张生鹏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9、被告人张生鹏的户籍证明。10、被告人张生鹏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生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生鹏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生鹏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生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9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张生鹏犯罪所得及收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菅俊英人民陪审员 丁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京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