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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付飞与付永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飞,付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843号申请执行人付飞,男,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付选军,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付永江,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付飞与付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6187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付飞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受理后,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付永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付永江于协议达成之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付飞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8050元(当场兑现);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付飞承担。现已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06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