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执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潘志锋与高科、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高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622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3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高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潘某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申请执行费23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622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助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