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潘志锋与高科、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高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622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3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高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潘某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申请执行费23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622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助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