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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9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秦×1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1,秦×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9128号申请人秦×1,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申请人秦×2,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2015年5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秦×1、秦×2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祎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秦×1、秦×2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28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9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一、秦×2自愿放弃对母亲李××银行卡的继承权。二、秦×2同意将李××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变更到秦×1名下。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本调委会各持一份,如申请司法确认,报有管辖权法院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申请人秦×1、秦×2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并提交《证明信》、户口簿证明李××的继承人情况。经审查,秦×3与李××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即秦×2、秦×1。2007年11月12日,秦×3去世。2014年12月14日,李××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秦×2、秦×1,李××的父母均已先于李××去世。本院分别向中国农业银行查询确认卡号为×××的银行卡户名为李××;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查询确认卡号为×××的银行卡户名为李××;向中国工商银行查询确认卡号为×××的银行卡户名为李××;向北京银行查询确认卡号为×××的银行卡户名为李××。秦×2、秦×1均同意上述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利息由秦×1继承所有。本院认为,申请人秦×1、秦×2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秦×1、秦×2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5)9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