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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书琴与北京老闫靓马饺子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琴,北京老闫靓马饺子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延民初字第03701号原告杨书琴,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老闫靓马饺子馆,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广兴街76号。负责人闫长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琴与被告北京老闫靓马饺子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琴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书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杨书琴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