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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陶守信、张文金与陈天虹、胡小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守信,张文金,陈天虹,胡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08号申请执行人陶守信。申请执行人张文金。被执行人陈天虹。被执行人胡小艳。申请执行人陶守信、张文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天虹、胡小艳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3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天虹、胡小艳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祥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