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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增荣与李志军、暴秀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荣,李志军,暴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李增荣,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志军,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暴秀峰,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增荣与李志军、暴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二被执行人李志军、暴秀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暴秀峰向申请人李增荣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被执行人李志军承担连带责任;二、由被执行人暴秀峰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49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二被执行人李志军、暴秀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李增荣亦再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李志军、暴秀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