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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曹英与肖金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英,肖金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曹英,女,1968年7月5日出生。被告肖金城,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曹英诉被告肖金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英承担。审 判 员  周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