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曹英与肖金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英,肖金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曹英,女,1968年7月5日出生。被告肖金城,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曹英诉被告肖金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英承担。审 判 员 周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