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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历某甲、历某乙、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历某甲,历某乙,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王某某,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张桂芬。被告历某甲,住德惠市。被告历某乙,住德惠市。被告高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历某甲、历某乙、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7.00元返还原告878.50元,邮寄送达费144.00元返还原告72.00元。代理审判员 梁 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