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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于俊洋与三一矿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俊洋,三一矿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于俊洋,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连军,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一矿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万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俊洋与被告三一矿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俊洋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俊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俊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0元,减半收取39500元,由原告于俊洋承担。审 判 长  巴学农审 判 员  党雪仁代理审判员  彭建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