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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二终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晓东与冯杰敏、冯新兴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晓东,冯杰敏,冯新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二终字第00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晓东,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台定刚,孟州市大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杰敏,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住孟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新兴,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冯杰敏父亲。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晓东与被上诉人冯杰敏、冯新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郭晓东于2014年8月21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孟民二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郭晓东不服于2015年1月25日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晓东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晓东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晓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45元减半收取为1272.5元,由郭晓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文宇审 判 员 胡永平代审判员 米新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