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董红诉刘敬同居关系抚养权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红,刘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董红,农民。被执行人刘敬。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敬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敬在曲阳县工商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秀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