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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董红诉刘敬同居关系抚养权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红,刘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董红,农民。被执行人刘敬。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敬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敬在曲阳县工商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秀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