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都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14号原告都某某,女,汉族,1988年7月7日出生,无业。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某某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某某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都某某承担。审判员 万玛央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 睿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