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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都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14号原告都某某,女,汉族,1988年7月7日出生,无业。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某某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某某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都某某承担。审判员 万玛央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 睿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