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喜林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喜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1730号罪犯张喜林,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甬鄞刑初字第1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喜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喜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喜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喜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喜林准予减刑七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15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代理审判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鲍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