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文芝与林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文芝,林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34号原告吴文芝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吴刚、郑媛媛,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娥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芝与被告林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芝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林娥名下车牌号为闽A×××××马自达牌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文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林娥名下车牌号为闽A×××××马自达牌的车辆;二、查封原告吴文芝提供担保的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闽A×××××宝马牌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慧慧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美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