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执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与林广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林广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5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梁健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广超,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6012。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广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法民二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0914.73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管、国土、车管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5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少文审 判 员 陈东成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柯健钦第2页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