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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谢宝裕与被告曾宪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裕,曾宪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谢宝裕,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甘启栋,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宪昕,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启演、黄强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宝裕诉被告曾宪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宝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谢宝裕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谢宝裕自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9元,减半收取699.5元,由原告谢宝裕承担。审 判 员  杨柳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温小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