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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程晋晋,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董某。委托代理人胡俊华,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程建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晋晋、被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俊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排斥与原告的亲密身体接触,并以身体有病为由拒绝与原告同房,原告也给予了很大程度上的理解,并积极配合被告治疗,从来没有因此事责怪被告。在双方家庭的压力下,被告于2014年11月进行了手术治疗,但治疗痊愈后,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拒绝与原告同房。2015年3月18日,原告回家发现被告自己拍摄的与同性发生性关系的照片,才明白这一年多以来,夫妻感情淡薄以及被告不愿与原告同房的原因。同时,相机里还发现了被告2013年12月1日与另一同性开房自拍的照片。作为被告在明知自己性取向不正常的情况下,仍欺骗原告感情,与原告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同性多次出轨,对原告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了极大伤害,被告的行为明显就是赤裸裸的骗婚,浪费了原告大好的青春年华!事情发生后,被告未做任何努力来取得原告的谅解,并且被告及家人还以种种理由砌词狡辩,推卸责任,这更深深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被告董某辩称:一、原、被告于2012年9月经父母以前的同事介绍认识,恋爱一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恋爱及结婚后,尽管因被告身体患病原因未能有夫妻之实,但是恋爱中的种种完全与普通人无差别,两人是很亲热甜蜜的,有扎实的感情基础才结婚的。原告不可否认,除了患病原因,原、被告之间完全无其他矛盾。二、被告从未拒绝与原告身体亲密接触,无论是被告还是原告,都是初婚,婚后被告才意识到自己患病,并急于求治,到处奔波,有病历及单据为证,至双方发生矛盾的2015年3月18日,被告还依然处于治疗期,并未治愈。三、原告看到照片后,不听任何解释,就看图说话,就说被告性取向不正常,与异性出轨,等等,完全是原告的胡思乱想。被告在婚前根本不知道自己有病,知道有病,并经过治疗,效果不明显,原告认为两人恋爱到结婚,全是被告在做表演吗?感情发生过不可否认,不能假装没有感情,没有发生感情,也不可能假装有感情,被告不是演员。被告只是真实地投入生活,从未想到欺骗原告。况且,事情发生后,被告多次电话、短信息联络原告,但是原告无法理解,也不见面,不给机会被告解释事情缘由。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被告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我们年轻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原告出于误解,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也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近期因被告与同性接触,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生活问题相互理解与体谅不够,致使夫妻矛盾不能及时化解,现原、被告夫妻关系恶化,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其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原告提出要求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0元的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用200元由被告董某负担。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北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即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审判员程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