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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塘支行与唐得根、邢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塘支行,唐得根,邢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9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塘支行,住所地肥东县,组织机构代码32798979-7.负责人杜泓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唐得根,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邢立华,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塘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得根、邢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得根、邢立华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得根、邢立华银行存款350000元(含诉讼费6030元、执行费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