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霍洪奇与霍新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洪奇,霍新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582号原告:霍洪奇,男,汉族,1960年1月21日生,住庆云县。被告:霍新红,男,汉族,1976年5月29日生,住庆云县。原告霍洪奇诉被告霍新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洪奇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洪奇撤回对被告霍新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霍洪奇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清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