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武某、夏某某、夏某与王某某故意杀人赔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夏某某,夏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12号申请执行人武某。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申请执行人夏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武某、夏某某、夏某与王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正在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