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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陈钊、庞观弟、陈康裕、罗伟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陈钊,庞观弟,陈康裕,罗伟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43号之一金祥花园B幢祥集阁101商铺。法定代表人陈祖文,行长。被告陈钊,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告庞观弟,女,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被告陈康裕,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罗伟兴,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诉被告陈钊、庞观弟、陈康裕、罗伟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陈钊、庞观弟、陈康裕、罗伟兴已向原告还清了借款,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39.6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负担。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吴嘉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月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