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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罗雪梅与古惠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259号原告罗雪梅,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胡克浪、俸波(一般授权),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惠君,女,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代理人樊刚勇(特别授权),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雪梅与被告古惠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雪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克浪、被告古惠君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刚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雪梅诉称,被告系原告哥哥罗某的前女友。2014年11月左右,被告以帮原告修理车辆为由,将原告的川A*****号奔驰轿车开走,过了一个月左右,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轿车。原告及其兄罗某多次要求被告归还车辆无果。被告在无任何法定和约定的依据下至今仍占有和使用属于原告的川A*****号奔驰轿车,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川A*****号(C200型)奔驰轿车。被告古惠君辩称,被告并非无权占有原告车辆,事实是原告哥哥罗某欠被告12万元借款,原告自愿将本案诉争车辆质押给被告,为罗某所欠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经审理查明,本案诉争车辆川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由原告之兄罗某于2014年7月31日过户给原告罗雪梅,现该车所有人为原告罗雪梅。2014年10月下旬至今,被告古惠君占有、使用本案诉争车辆。2014年12月27日,大邑县公安局晋原派出所因该车纠纷出具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审理中,被告古惠君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将诉争车辆质押给被告为原告之兄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行驶证、车辆登记信息、大邑县公安局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出具的过户证明、录音光盘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无权占有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抗辩其占有原告车辆系基于原告为其兄的债务提供担保质押在被告处,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被告这一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作为诉争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该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古惠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罗雪梅川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古惠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嘉龙代理审判员  陈 莉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喻丽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