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7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强东与邓日生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东,邓日生,仉海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7799号原告(反诉被告)强东,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被告(反诉原告)邓日生,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仉海滨,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泽斌,北京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强东与被告(反诉原告)邓日生、仉海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强东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邓日生、仉海滨的起诉,仉海滨、邓日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强东的反诉。本院认为:强东自愿撤回对邓日生、仉海滨的起诉,仉海滨、邓日生自愿撤回对强东的反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强东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仉海滨、邓日生撤回反诉。审 判 长 于颖颖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