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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7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强东与邓日生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东,邓日生,仉海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7799号原告(反诉被告)强东,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被告(反诉原告)邓日生,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仉海滨,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泽斌,北京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强东与被告(反诉原告)邓日生、仉海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强东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邓日生、仉海滨的起诉,仉海滨、邓日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强东的反诉。本院认为:强东自愿撤回对邓日生、仉海滨的起诉,仉海滨、邓日生自愿撤回对强东的反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强东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仉海滨、邓日生撤回反诉。审 判 长  于颖颖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