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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张继国与单吉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国,单吉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051号原告张继国,男,1976年2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委托代理人王伟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吉彪,男,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国诉被告单吉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继国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益颢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邬学成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