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658号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包头市。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现住包头市。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焦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5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05年7月13日生育一女,名叫王晓微。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爱喝酒,酒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08年2月被告以向老板要工资为由离家,至今没有回家,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被告称其在外地,现在已分居7年,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判令婚生女王晓微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家庭债务3000元由被告偿还,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杨某某提交以下证据,结婚证一份,民事判决书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两份。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王某某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自由恋爱。2005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7月13日生育一女,名叫王晓微。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双方搬到包头市昆都仑区租房居住。因为被告王某某爱好喝酒,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常因此事争吵、打闹。2008年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期间只回家一、两次。原告杨某某曾多次电话联系,被告王某某均以在外地开车为由不回家。2013年3月4日原告杨某某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双方婚龄较长,感情基础较好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告王某某仍未回家居住。为此原告杨某某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判令婚生女王晓微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家庭债务3000元由被告偿还,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又不注重感情培养,并且婚后双方已分居7年有余,现原告杨某某主张离婚,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杨某某主张抚养婚生女王晓微的请求,应以考虑有利小孩成长为原则,婚生女王晓微一直随原告杨某某生活,因此由原告杨某某抚养较为适合,原告杨某某主张抚养婚生女王晓微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抚养费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7条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抚育费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被告王某某从事运输业,因此应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2014年)运输业的平均工资57649为基础计算,即57649÷12×20%=960.81元。原告杨某某主张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王晓微18周岁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杨某某主张家庭债务3000元由被告王某某偿还的请求,因原告并未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因此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女王晓微(2005年7月13日出生)由原告杨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王晓微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原告杨某某负担10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100元。若未按判决书履行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焦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