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姜永昌与李世成、白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永昌,李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048号申请执行人姜永昌,男,196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世成,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杰,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610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姜永昌申请执行李世成、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世成于2015年6月3日起每月偿还申请人姜永昌4500元直至借款本金148000元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2900元、案件执行费2222元由被执行人李世成自愿承担。现本案部分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10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