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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唐万胜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38号罪犯唐万胜,男,1992年7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武法刑初字第00220号刑事判决,认定唐万胜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6日以罪犯唐万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唐万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万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