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中民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崔亮与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亮,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北中民初字第01509号原告崔亮,男,1989年10月31日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尉生,男,1978年3月17日生,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亮与被告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将饲料款付清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和解的事实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祖德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