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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超与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超,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220号申请人:韩超,男,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华中东路北二巷19号。组织机构代码771116677。法定代表人:江启宝,总经理。申请人韩超与被申请人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韩超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宇宝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