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614号原告李某,女,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庆玲,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居民。委托代理人康潜,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学军,山东君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洪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子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