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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1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董海军与孙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交通肇事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海军,孙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129-2号申请执行人董海军,男,汉族,1988年2月1日出生,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孙瑞,男,汉族,1986年2月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洁,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董海军申请执行孙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交通肇事一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银刑终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已履行本案判决义务2000元。另,本院经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孙瑞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董海军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瑞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银刑终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红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