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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德明与成都龙凤呈祥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优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明,成都龙凤呈祥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优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杨德明,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成都龙凤呈祥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何龙钢。第三人四川优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翔,四川优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勇,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系四川优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明与被告成都龙凤呈祥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优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德明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