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辉与刘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121号原告赵辉,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刘兵,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与被告刘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辉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