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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瓦某、别某某盗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兰沟,别子鲁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德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瓦兰沟,男,1965生,傈僳族,云南省德钦县人,文盲,农民,住德钦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3日经德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钦县看守所。无前科。被告人别子鲁,男,1961年生,傈僳族,云南省德钦县人,文盲,农民,住德钦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3日经德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钦县看守所。无前科。德钦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瓦兰沟、别子鲁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德钦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瓦兰沟、别子鲁的行为致使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为由,代表德钦县霞若乡施坝村格多落村民小组以德检刑附民诉(2015)4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德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巴三拉木、鲁茸追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瓦兰沟、别子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别子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油锯到霞若乡施坝村格多落村民小组集体林“拉和龙干”山上砍伐了7株华山松并造材成8件原木。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别子鲁和被告人瓦兰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各自携带一台油锯一同到霞若乡施坝村格多落村民小组集体林“拉和龙干”山上砍伐了24株华山松,并造材成45件原木。2015年4月1日被德钦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别子鲁于2015年2月27日盗伐的7株华山松活立木蓄积量为14.79立方米。被告人别子鲁和被告人瓦兰沟于2015年2月28日共同盗伐的24株华山松活立木蓄积量为85.015立方米。被告人别子鲁共盗伐31株华山松,活立木蓄积量共为99.805立方米。本案盗伐的53件华山松原木现扣押于霞若乡施坝村格多落村民小组集体林“拉和龙干”山上。上述事实,被告人瓦兰沟、别子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油锯二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封存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阿某某、李某某、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瓦兰沟、别子鲁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瓦兰沟、别子鲁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瓦兰沟、别子鲁定罪量刑。同时,二被告人实施盗伐林木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理。二被告人的行为致使集体财产遭受经济损失,要求判令二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瓦兰沟在盗伐区域补种华山松72株,确保成活,并护管三年。判令被告人别子鲁在盗伐区域补种华山松93株,确保成活,并护管三年。被告人瓦兰沟、别子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的罪名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补种树木,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瓦兰沟、别子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采取秘密手段,携带油锯到德钦县霞若乡施坝村格多落村民小组集体林“拉和龙干”山上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2014年2月28日共同盗伐24株华山松的过程中,没有明显主次之分,属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瓦兰沟、别子鲁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盗伐林木用于隔整房屋,主观恶性不深,并愿意履行公诉机关提出补种树木的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案发后自愿认罪,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人别子鲁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及时治疗,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综合全案,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瓦兰沟、别子鲁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瓦兰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二、被告人别子鲁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三、被告人瓦兰沟在盗伐区域补种华山松72株,确保成活,并护管三年。四、被告人别子鲁在盗伐区域补种华山松93株,确保成活,并护管三年。五、作案工具油锯二台及扣押在霞若乡施坝村格多落村“拉和龙干”山上的华山松原木53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玉 花审 判 员 只玛永宗人民陪审员 陈 继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青  木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性;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有关盗伐、滥伐林木“数量”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盗伐林木罪,以盗伐林木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数量较大”的起点;以盗伐林木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数量巨大”起点;以盗伐林木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八千株为“数量特别巨大”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