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叶昌波与蒲远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昌波,蒲远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72号原告叶昌波,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蒲远菊,女,汉族,1956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昌波与被告蒲远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