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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强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958号原告强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高某某,陕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强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艳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由于接触时间短,往来少,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2000年8月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1年8月28日生育一子孙强涛,现在铁一中滨河学校初二上学,被告也不关爱、亲近、抚养孩子,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婚后,因经济问题原、被告经常吵架,致两人关系不和,2013年2月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现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11小区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1999年相识,2000年登记结婚,婚前相恋一年有余,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后双方虽有争吵,但感情还是比较稳定。被告为多赚钱选择在野外工作,每月将工资汇给原告,用于原告及孩子生活。双方争吵后,需要冷静,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01年8月28日生育一子孙强涛,现在铁一中滨河学校初二上学。婚后,原、被告两地分居,被告每月回家探望原告和孩子一次;2013年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15年3月7日曾协商离婚未果。后原告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一年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且育有一子,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因两地分居,双方缺乏沟通和信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今后计,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之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强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答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