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262号被执行人黄某某,男,生于1988年1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开江县人,住开江县甘棠镇。被执行人黄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江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5月28日,黄某某委托其亲属主动缴纳罚金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江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罚金1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光勇审 判 员 肖文兵代理审判员 郑栈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