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99号附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蒲雪林,余小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峡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余小平,蒲雪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99号附3号原告重庆三峡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20790124-4。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川薇,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永红,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小平,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被告蒲雪林,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蒲东刚,男,土家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峡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小平、蒲雪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峡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峡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峡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6元,减半收取4003元,保全费520元,共计4523元。原告重庆三峡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23元,被告余小平、蒲雪林负担2000元。审 判 长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吴起飞代理审判员 肖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聂登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