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杜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527号原告周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文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