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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杜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527号原告周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文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