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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林红食杂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林红食杂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化县林红食杂店,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瓷城花园53幢,经营者林红,女,汉族,1979年2月11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林红食杂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为12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瑞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小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