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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名山路南段4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02651-5。法定代表人:游铁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戈,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连江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20470465-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1)峨眉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峨眉山市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026955.9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7529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267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1)峨眉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