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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汇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汇检刑诉(2015)第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小孩办满月酒请客吃饭,邀约朋友王某某、宋某某等十余人,在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镇新华社区新华路千苑食府777包房内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赌资101,69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抽头渔利1,0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供述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李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李某某有认罪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没收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02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大远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