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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安孝强与剑阁县安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孝强,剑阁县安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924号原告:安孝强,男。被告:剑阁县安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孝强诉被告剑阁县安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剑阁县安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孝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孝强撤回对被告剑阁县安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东升人民陪审员  赵国民人民陪审员  张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