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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诉人李予杰与被申诉人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90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予杰,女,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法定代表人:李文智,局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鸿勋,该区副区长。申诉人李予杰与被申诉人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郑民一终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予杰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3月4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20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