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9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李×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1,李×2,李×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9164号申请人李×1,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自由职业。申请人李×2,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申请人李×3,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本院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受理了申请人李×1、李×2、李×3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于庆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1、李×2、李×3因法定继承纠纷,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位于××县××镇××东区××号楼××房产(房产所有证号为:优昌字第××号)归李×1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2015)04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于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更多数据: